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文件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云人社发 〔2022〕 33 号
关于印发 «云南省地质测绘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 的通知
各州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 各人民团体 , 各大专院校 , 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
现将 « 云南省地质测绘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 行)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 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云南省地质测绘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 (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 一 步深化我省地质测绘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 改革 , 客观评价地质测绘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 促进我省地质测绘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产业发展 , 根据 《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 c2017〕 29 号)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 程技术人才职称 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c2019〕 16 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 准 条 件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条
件》) 。
第二条 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 、 中级 、 高级 三个级别 , 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 , 高级职称分为副高 级和正高级 , 名称依次为 : 技术员 (员级) 、 助理工程师 (助理 级) 、 工 程师 (中级) 、 高级工 程师 (副 高 级) 和 正 高 级 工 程 师(正高级) 。
第三条 按本 《标准条件》 规定 ,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 ,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 作能力 ,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 作需要 , 聘任
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 工 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 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 , 一 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 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 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 . 不实行事业单位 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 , 可根据工 作需要 , 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 工 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 作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 « 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 直接从事地质测绘工程 专业技术工 作 , 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 员和在地质测绘工程领域生产 一 线岗位从事相关工 程技术工 作 、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 符合地质测绘工程专 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 . 离退休人员 、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六条 本 « 标准条件» 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地质测绘领域内 地质勘查 、 水 工环地质 、 实验测试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与遥感勘查 、探矿 、 测绘和地理信息等专业 .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 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法律法规 .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作风正派 , 严格遵
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 崇尚科学精神 , 热爱本职工 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四)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并达到
本行业要求 .
第八条 申报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
和资历条件 :
( 一 ) 申报技术员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 具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或 技 工 院 校 预 备 技 师
(技师) 班毕业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 .
2 . 具备大学专科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 院校高级 工 班 、 中级工 班毕业 , 在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 ,经考核合格 .
(二) 申报助理工程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 二 学士学位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
工 作 .
2 . 具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或 技 工 院 校 预 备 技 师
(技师) 班毕业 , 在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 , 经考核合格 .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 院校高级工 班毕业 , 取得技术 员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2 年 ; 或具备中等职业 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 院校中级工 班毕业 , 取得技术员职称后 , 从 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4 年 ; 或取得高级工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2 年 .
(三) 申报工 程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 具备博士学位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 .
2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 学士学位 ,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2 年 .
3 . 具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或 技 工 院 校 预 备 技 师 (技师) 班毕业 ,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 工 作满 4 年 .
4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或技工 院校高级工 班毕业 , 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4 年 .
5 .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 从事地质测绘技
术 工 作满 3 年 .
(四) 申报高级工 程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 具备博士学位 , 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 技术工 作满 2 年 ; 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 .
2 .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 二 学士学位 , 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5 年 . 获得工 程类专业学位硕士 , 或 同时具备工 程专业第 一 、 第 二 学士学位的工 程技术人才 , 可提前1 年参加高级工 程师职称评审 .
3 . 具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学 士 学 位 , 或 技 工 院 校 预 备 技 师 (技师) 班毕业 , 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 .
4 .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 从事地质测
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4 年 .
(五) 申报正高级工 程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或技工 院校预备技 师 (技师) 班毕业 , 取得高级工 程师职称后 , 从事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满 5 年 .
第九条 县 (市 、 区) 及以下单位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 、 资历条件 ,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技术员评审条件 :
( 一 )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
(二) 具有完成 一 般技术辅助性工 作的实际能力 , 能辅助处
理本专业范围内的 一 般技术问题 .
(三) 能在上 一 级职称 (职级) 人员的指导下 , 承担并较好
地完成 一 定的专业技术工 作 , 做好专业技术工 作总结 .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
( 一 )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
(二) 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法律 、 法规 、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
规范 .
(三) 具有独立完成基础性技术工 作的能力 , 能处理本专业 范围内 一 般性技术难题 , 能正确地记录 、 整理技术资料 , 撰写有一 定水平的技术总结和调研报告 .
(四) 具有指导技术员工 作的能力 .
(五) 取得技术员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
项以上 :
1 . 参 与 完 成 生 产 作 业 、 质 量 检 验 、 生 产 调 研 等 项 目 2 项
以上 .
2 . 参与完成 一 般性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 、 技术设计 、 项目
实施 、 报告编写等 1 项以上 .
3 . 参与 完 成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材 料 、 新 方 法 、 新 工 艺 、 新规范等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 、技术设计 、 项目实施 、 报告编写等 1 项以上 .
第十二条 工 程师评审条件 :
( 一 ) 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 术知识 ,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 、 新 工 艺 、 新设备 、 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
(二)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 程项目的工 作能力 , 能解决本
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 程问题 .
(三) 具有 一 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 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
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
(四)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 作的能力 .
(五)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以上 :
1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生产作业 、 质量检验 、 生产调研 、
数据处理等项目 2 项以上 .
2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 一 般性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 、 技 术设计 、 项目实施 、 报告编写等 3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完成 一 般性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 、 技术设计 、 项目实施 、 报告编写等 1项以上 .
3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新技术 、 新产品 、 新材料 、 新方 法 、 新 工艺 、 新规范等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 、技术设计 、 项目实 施 、 报告编写等 2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新 技术 、 新产品 、 新材料 、 新方法 、 新 工艺 、 新规范等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 、技术设计 、 项目实施 、 报告编写等 1 项以上 .
4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县级规划项目 1 项以上 .
5 . 参与完成省 (部) 级以上技术项目 、 研究项目 1 项以上
或中型以上技术项目 、研究项目 2 项以上 .
(六)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县以下人员不作要求) :
1 .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学术 、技术专业著作 1 部以上 .
2 . 独撰或以第 一 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 中交流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并收录入会议论文集 ; 或独撰 、 以第 一 作者身份 , 在内部交流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 上 ; 或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总结 2 篇以上 .
3 . 参与编制技术标准 、 技术规范 、 技术规程 1 项以上 , 并
正式颁布实施 .
4 . 参与编写 (修订) 教材或技术手册 1 部以上 , 并在实际
工 作中推广应用 .
5 . 获得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 软件著
作权 1 件以上 .
6 . 获得州 (市) 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 1 项以上 .
第十三条 高级工 程师评审条件 :
( 一 )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 具有跟 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 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
规程 , 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
(二)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 业绩突出 , 能够独立主持和建 设重大工程项目 , 能够解决复杂工 程问题 , 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在指导 、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能够指导工 程师或研究生的工 作和学习 .
(四) 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
项以上 :
1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完成技术项目的方案论证 、 技术 设计 、 生产组织和报告编写等 5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作为主要 技术负责人完成技术项目的方案论证 、技术设计 、 生产组织和报告编写等相当业绩 3 项以上 .
2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主持完成中型以上技术项目 、 研 究项目 2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以上技术项目 、研究项目等相当业绩 1 项以上 .
3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省 (部) 级以上技术项目 、 研究
项目 1 项以上 .
4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 2 项以上 . 县以 下人员 ,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等相当业绩 1 项以上 .
5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完成州 (市) 级以上规划项 目 1
项以上 .
6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大型项目的质量检查 、 检验 、 数 据库 、 报告评审等 3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 大型项目的质量检查 、检验 、 数据库 、 报告评审等相当业绩 2 项以上 .
7 . 作为主要参与者 , 推广新技术 、 新材料 、 新 工艺和新方
法的应用或成功开发新产品 1 项以上 .
(五) 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 公开出版学术 、 技术专业著作 1 部 以 上 , 且 本 人 撰 写 2
万字以上 .
2 . 独撰或以第 一 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3 . 独撰或以第 一 作者身份 , 编写完成教材或技术手册 2 部
以上 , 并公开出版使用或在实际工 作中推广应用 .
4 . 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中交流学术研究成果 3 篇以上或在 国际学术会议中交流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并收录入会议论文集 .
5 . 作为主要参编者 , 编制完成国家 、 行业 、 地方 、 团体的 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1 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 2 项以上 , 并正式颁布实施 .
6 . 作为主要发明人 , 获得发明专利 1 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
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软件著作权 2 件以上 .
7 .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 1 项以上 .
8 . 县以下人员 , 以第 一 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 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或以第 一 作者身份 , 在内部交流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或结合本人工作实际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 篇以上 ; 或作为主要参编 者 , 编写完成工 程项目发展规划 、 立项论证 、调研报告 、技术改 造及技术推广方案等 2 项以上 , 并获所在单位认可 ; 或独立搜 集 、分析整理 、 汇编技术研究 、攻关任务有关情报资料 , 提出高水平技术方案 2 项以上 , 并被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纳 .
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 程师评审条件 :
( 一 ) 具有全面系统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 , 科研水平 、 学术 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 , 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 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 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 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 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 , 推动了
本专业发展 .
(二)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 业绩突出 , 能够主持完成本专 业领域重大项目 , 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在突破关 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
示范作用 。
(四) 在指导 、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 程师或研究生的工 作和学习 .
(五) 取得高级工 程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以上 :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 级重大工程项目 、 规划项目 、 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 2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 (部) 级重大工程项目 、 规划项目 、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等相关业绩 1 项以上 .
2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主持完成大型 (工程) 项目 1 项
以上 , 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
3 . 作为项目负责人 , 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或新 产品开发工 作 , 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 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4 . 作为审 核 人 或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审 查 大 型 项 目 10 项 以 上 、 中型项目 20 项以上 . 县以下人员 , 作为审核人或主要技术 负责人 , 审 查 大 型 项 目 5 项 以 上 、 中 型 项 目 10 项 以 上 等 相 当业绩 .
5 .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重要 成果 , 经权威部门或同行专家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 , 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
(六) 取得高级工 程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以上 :
1 . 独撰或以主要编著者身份 ,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1 部以上 , 且本人撰写 10万字以上 ; 或独撰 、 以主要编著者身份 ,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2 部以上 , 且每部本人撰写 5万字以上 .
2 . 独撰或以第 一 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4 篇以上 (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专
业技术人员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4 篇以上) .
3 . 作为主 要 起 草 人 , 编 制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规 划 等 3 项 以 上 , 并正式颁布实施 ; 或作为主要起草人 , 撰写大型工程 、 重大科研 课题立项 (论证) 报告 3 项以上 , 并通过主管部门 (课题下达单位) 验收 .
4 . 主持编制完成国家 、 行业 、 地方 、 团体的技术标准 、 规
范 3 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 4 项以上 , 并正式颁布实施 .
5 . 作为第 一 发明人 , 获得发明专利 2 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
利 、 软件著作权 3 件以上 , 并实际应用 1 件以上 .
6 . 获得国家首级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 1 项以上 .
7 . 获得省 (部) 级科学技术奖 一 等奖等相当奖励 1 项以上 ,
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 2 项以上 , 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 3 项以上 .
8 . 研究工 作及成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 取得同行公认的
重大学术成果 .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 « 标准条件» 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但在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 符合本 « 标准条件» 第七条 ( 一 ) (二) (三)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 三条 、 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 , 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 程师推荐 , 可 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
( 一 ) 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可破格申报高级工 程师 :
1 . 获得国家首级工 程类技术成果奖等相当奖励 1 项以上或省
(部) 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 等奖等相当奖励 1 项以上 .
2 . 作为主要发明人 (排名前 3)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 专利金奖 、 银奖 、 优异奖等 1 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 二 等奖 1 项以上 .
3 . 与上述条件相当 , 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促进行业发展的重
大原创性成果 .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 程师 :
1 . 获得国家首级科学技术奖 二 等奖 1 项以上 ; 或省 (部) 级 科学技术奖 一 等奖 1 项以上 , 或二等奖 2 项以上 ; 或国家首级工 程类技术成果奖 2 项以上 .
2 . 主持国家首级重大项目 1 项以上 , 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
取得阶段性成果 , 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3 . 与上述条件相当 , 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引领行业发展的突
破性原创成果 .
第十六条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 、 云南省技能 大 奖 、 云南省技术能手 、 入选云南省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 首席技 师专项 、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地质测绘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 程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头牌 、 中华技能大奖 、 兴滇人才奖 、全国 技术能手 、担任国家首级技能大师工 作室带头人 、 享受国务院政府 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地 质测绘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 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 程师 .
第十七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 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 作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 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限为 3 年 .
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 对应关系的 , 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可作为申报高 一 级职称的条件 .
第二十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 , 可申请考核
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 , 经单
位考核合格后 , 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
称 . 转评后晋升高 一 级职称的 , 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
可累计计算 .
第二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
地质测绘工程技术工 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
第二十三条 本 « 标准条件» 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
( 一 ) 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1 . 地质勘查是指从事基础地质 、 区域地质 、 矿产地质 、 矿
山地质 、 生态地质调查与评价 , 研究 、 规划与管理等工 作 .
2 . 水 工环地质是指从事水文地质 、 工 程地质 、 环境地质调 查与评价 , 地质灾害勘查 、 监测 、评估与治理 , 岩土工程 , 土地资源调查与利用等工 作 .
3 . 实验测试是指从事岩矿测试 、 岩矿鉴定 、 分析测试 、 选
冶试验 、 岩土试验研究及应用等工 作 .
4 .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与遥感勘查是指从事空中 、 地面 、 地 下及水域地球物理 、 地球化学 、 遥感勘查评价 、 研究与运用 等工 作 .
5 . 探矿是指从事钻探工 程 、 坑探工 程 、 探矿工艺技术研究 、
设计与运用等工 作 .
6 . 测绘和地理信息是指从事大地测量 、 工 程测量 、摄影测 量与遥感 、 地图制图 、 海洋测绘 、 地理国 情 监 测 、 地 理 信 息 系统 、 导航与位置服务 、地质测绘 、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工 作 .
(二) 本 « 标准条件» 中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同 一 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 以其中较高奖项为准 . 项目 (课题) 一 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 . 涉及 奖项的 ,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 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三) 本 « 标准条件»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 , 是指在取得国内统 一 连续出版物号 (CN) 或国际标准连 续出版物号 (ISSN)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 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 核心期刊 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 «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等收录的期刊 .
(四) 本 « 标准条件» 中 , “县以下人员” 包括在县 (市 、 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
(五) 本 « 标准条件» 中凡涉及 “以上” 的 , 均含本级 .
第二十四条 本 « 标准条件»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以往规定 与本 « 标准条件» 不 一 致的 , 以本 « 标准条件» 为准 . 其他未尽 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 按新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 « 标准条件» 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按职责分 工 负责解释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2022 年 7 月 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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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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